法律文件:
1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,人民法院请求商标局对商标采取保全、强制过户或其他需要商标局协助执行事项的,应提交以下书件:
(1)《协助执行通知书》;
(2)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裁定书、民事判决书等;
(3)法院办案人员的介绍信;
(4)办案人员的证件。
2、具体要求
(1)所有书件应当字迹工整、清晰,用钢笔、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字机打印。
(2)《协助执行通知书》应载明被执行人的名称、商标的名称、注册号/申请号、协助执行的期限以及协助执行的内容,包括禁止转让商标、变更商标注册事项、注销注册商标和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、办理许可合同备案等。
办理步骤:
1、法院执行人员携带有关书件直接到商标局变更续展处办理。
2、人民法院将有关书件邮寄至商标局变更续展处。
注意事项:
1、被执行人名义应与我局档案记录的注册人名称一致,不一致的应在《协助执行通知书》或其它法律文书上予以说明。
2、商标应为有效的注册商标或商标申请。
3、没有法院已经在先对涉案商标作出了拍卖、变卖等处置,或因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通知我局涉案商标已列入破产财产。
4、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查封的商标可以请求轮候查封登记,对已经设定质权的商标可以请求我局协助查封。
5、如果需要对商标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,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,要求继续保全。否则,视为自动解除对该商标的财产保全。
6、协助执行手续齐备,商标局签收《送达回证》。
7、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内容为过户商标的,商标的受让人还相应提交商标的转让申请,具体流程请参见“我要办理商标转让”。